2008年1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搬货摔成伤残 法院协调得偿
葛东方 唐强

  潘某与台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,经椒江法院多次协调,近日,双方达成协议,潘某已收到该公司支付的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补偿金10.58万元。至此,这起事发数年、当事人两次提起诉讼并长期上访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。
  据了解,2003年8月,潘某得知某物流公司需要搬运工,随即同翁某联系,后由翁雇佣并指派其在该公司从事搬运货物工作。同年11月7日凌晨,潘某在该公司场地上搬运货物时从楼梯摔下受伤,先后被送往台州、上海等3家医院治疗。经鉴定,其颈6骨折,右8肋左10肋骨折,构成二级伤残。潘某受伤后花去医疗等费用5万余元,但该公司及翁某均未对其支付过赔偿金。
  2004年7月,椒江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潘某与某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。2005年3月,潘某以某物流公司为被告向椒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。法院审查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,因主体不适格,于同年10月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。此后,潘某不断上访。2007年11月,潘某又以雇主翁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。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,发现潘某起诉的事实依据不足,但其家庭情况又非常困难,故法院多次与某物流公司协调。不久前,潘某与翁某、某物流公司三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由某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潘某补偿金10.58万元。